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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更好地适应西部大开发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林芝县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客户来林芝县投资,共同建设和发展林芝县经济社会事业。根据“WTO”市场运行规则、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西藏自治区和地区有关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结合林芝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应于所有在林芝县投资经商、办企业、办实体和其他合法项目的各类投资者。

第二章投资经营方式

第三条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控股、兼并等灵活多样的投资经营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经营方式。

第三章招商投资领域

第四条在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者来林芝县可以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经营类别、投资形式、控制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农业技术的合作、承包、推广和服务,高原生态特色农业,专用农作物优良品种的繁育推广基地,藏猪藏鸡等特色养殖,奶源基地建设;农、林、牧、渔产品的初加工和精、细、深加工、高原无公害绿色食品(饮料)的开发、生产、包装和销售,野芹菜、野蕨菜等山野资源的开发、加工和销售,藏医藏药的生产、改造、开发,响箭等民族体育用品的制作,木碗、卡垫等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石锅等环保产品的生产销售;旅游景点的开发建设、旅游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旅游纪念品的生产加工;农牧区市场建设、城镇商品住宅区开发建设、适用经济商品的建设出售、物业管理;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审计等中介服务、技术服务及家政服务;符合国家退耕还林(草)政策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水(以下简称“五荒”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承包,“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市场+经济人+农户”的发展项目;对县国内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嫁接、改造、联合、兼并;环境综合集约利用、“三废”治理、节能工程建设。

第四章优惠政策

凡来林芝县的投资者,除了享受国办发[2001]73号、藏政发[1999]33号、藏政发[2000]35号等文件和《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中制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林芝县结合县情特色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第六条财税政策

(一)投资者从事下列项目的,享受《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藏党发[1999]13号)中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财税政策。

1、农牧业技术推广和服务;

2、自治区或地区认定的农牧业龙头企业;

3、在农牧区投资10万元以上兴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

4、在农牧业兴办的扶贫开发企业或项目;

5、企业中农牧民就业(含城镇待业人员)比例超过30%的企业或对县、乡财政建设及村集体经济贡献较大尤其起到支柱作用的企业。

(二)投资从事下列项目,从投资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1、凡到林芝县各乡镇及村庄投资兴办企业、经济实体或其他项目,但在此期间,投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利用“五荒”资源从事农、林、牧、副、渔等方面的生产经营并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

3、为林芝县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服务的企业;

4、对从事旅游线路和景点开发、建设及现有景(区)点配套设施经营、民族文化旅游和专业旅游经营的旅游企业和项目;

5、从事林下资源开发和林产品精、细、深加工;

6、从事新型藏药品、新型藏药剂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及特色藏药材种植经营的企业;

7、由国家、自治区或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的企业。

(三)凡在林芝县农牧区投资兴办企业以及在农牧区直接为提高农牧民生产能力、改善农牧民生活水平、增加农牧民现金收入提供科技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市场发展前景较大或对林芝县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作用较强的企业,增值说可实行先征收后按比例返还的办法给予补贴扶持(具体贡献标准及量化返还比例,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再作补充)。

第七条金融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在林芝县兴办企业与县属企业同等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各类贷款利率均低于全国2—3个百分点,符合规定的乡镇企业还享有一定数目的贴息贷款。

(二)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资本率达到20%,可以向县农行申请规定数额内的贷款,县农行积极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及自治区信贷政策,经调查对切实有效益、资信度高、经营管理状况好、有经营前途的企业及时给予资金支持。

(三)投资者向县农行申请贷款时,农行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安排前期调查,5日之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土地政策

(一)投资企业所需的土地,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林芝地区有关土地开发建设规定的条件下,我县保证优先予以安排;并在土地使用期限上,按自治区土地政策的最高年限安排。

(二)投资者在获取所需土地的使用权时,收取或减免租金的比例均按地区统一规定执行,一次性交纳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金有困难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比例分批支付,并在土地有偿使用期限上,按最高年限办理。

(三)投资者申请用地报件齐全的,县土地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上报审批,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作出明确答复及办妥证件。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一)企业设立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前置审批规定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企业名称核准、注册时,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后,分别按下列期限依法核准或驳回:企业名称的核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非公司法人企业的设立,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三资”企业是设立,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对需上级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县工商局要主动、热情地协助投资者到相关工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准注册并拿到审批手续和证件。

(三)对企业的年检时间,由每年1月至4月30日延长到6月30日。

(四)征收工商注册登记费时、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0.5‰的标准征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0.3‰的标准征收;超过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工商管理登记费。

(五)工商管理费,投资企业年经营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1%的标准征收;经营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征收工商管理费。

(六)鼓励投资者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在林芝设立企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最多可达公司注册资金的35%,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资金,可不受用公司注册资本35%的限定。

第十条其它优惠政策

(一)外商在林芝县投资兴办企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并在用工、工资报酬、生产经营方面享有充分的经营主权。

(二)坚持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管理并保护技术、资本、信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三)在林芝县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和个体工商户,与我县企业和居民享有同等的水、电、气、燃料、通讯、交通、保险、法律、咨询、广告信息、劳动用工等公用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四)在我县投资的各类投资者,在公共交通、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子女入学、治安保险、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一律享受投资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五)凡在林芝县投资办厂的企业法人或企业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固定资产达到5万元以上或在本县居住达到5年以上,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六)对为林芝县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的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的人员,我县将按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优惠政策由林芝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政策施行后,以前林芝县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中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自治区或地区新出台的有关政策优于本政策的,依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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